本报北京12月21日电(记者 徐盈雁)根据司法部12月21日颁布的《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取得国家律师资格的台湾居民,可以依法在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符合规定者还可成为大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办法规定,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依法享有大陆律师相应的执业权利,履行相应的律师义务。据司法部介绍,今年共有600余名台湾居民参加了国家司法考试,其中37名考试成绩合格。
记者了解到,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应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台湾居民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接受大陆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大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根据办法,台湾居民获准在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可以担任法律顾问、代理、咨询、代书等方式从事大陆非诉讼法律事务,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方式从事涉台婚姻、继承的诉讼法律事务。办法指出,获准执业的台湾居民,只能在一个大陆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受聘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或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
该办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