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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认罪协商制度及对我国的借鉴

  认罪协商制度是自20世纪初起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的刑事诉讼机制。近年来,认罪协商制度已不同程度地应用于英国、意大利、德国及加拿大等国的法律实践中。笔者通过分析加拿大认罪协商机制的现状及其有利因素,以期对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加拿大1975年版本的刑事诉讼法中,法律改革委员会这样描述该制度:“被告人认罪以获得许诺利益所达成的任何协议。”笼统地讲,在认罪协商过程中,检察官的承诺内容可以划分为三大类:一是关于指控罪名的性质的承诺;二是关于能和法院最终判决相符的量刑的承诺;三是关于向审判法官提交的案件事实的承诺。

  ■加拿大当代认罪协商制度的特点和优缺点

  (一)特点。首先,在辩护律师的协助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主动认罪。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认罪有受外界压力影响之嫌疑。

  其次,尽管认罪协商是加拿大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没有任何成文法或判例法对其明文规定,它只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刑事政策。

  第三,认罪协商的内容和形式都十分宽泛和灵活。辩护人和检察官当然可以在法庭外协商,即使在庭审过程中他们也可以请求法官给时间进行商议,控辩双方就具体的指控及量刑幅度均可协商。

  第四,检察官独自或与辩护律师一起将双方达成的协议递交给审判法官。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将据此作出最终判决,除非其认为该协议不是被告人自由意志的表示。

  (二)优缺点。作为一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认罪协商较正式的审判而言,有一些明显的优点。

  首先,依据自主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认罪协商被认为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一步。为了对司法官员探求隐藏在刑事案件背后的事实真相有所裨益,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及被告人间相互配合。在司法过程中,事实只能以有限的方法探求,且法律的适用要遵从审判。因而,所有诉讼方均参与事实探求和达成审判结果是实现审判合理机制的一个关键因素。

  其次,认罪协商极大地节省了司法资源,并提高了司法机关的效率。

  第三,认罪协商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法律权利和利益。从被告人的角度,通过明示的量刑协商或者轻刑的暗示,其通常会得到一个较轻的判决。另外,认罪协商对被告人的重归社会有所帮助,因为这代表承认罪过和承担责任的重要第一步。认罪十分诱人,因其立即给被告人一个确定的结果,容许被告人避免审判带来的较重量刑的风险。一经认罪,被告人不仅能够免于经济上的沉重负担,也能减轻公开审判和冗长审期带来的精神压力。而且,通过认罪得到减轻指控,一些被告人能够避免有罪判决的耻辱和严重犯罪的前科记录。

  第四,认罪协商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认罪协商使被害人及其家属从参加公开庭审的窘境中释怀。尤其在性侵犯和其他牵涉个人隐私的案件中,由于要面对被告人并使自身接受公开检验,被害人参加庭审就相当于再次被侵害。从诉讼角度和被害人利益考虑,大多数人都希望尽快结案并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在这方面,认罪协商比正式审判要快捷得多。

  第五,认罪协商能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正式审判制度不是实现更高层次社会利益的目的,只是其途径。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结强化某些在组织型社会很重要的价值,同时彰显该制度在高效保护公众利益方面的能力。高认罪率证明警察、检察官、法官都在正确地行使其各自的职责。

  与任何其他法律制度一样,认罪协商机制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是:认罪协商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有可能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业已形成的法律严肃性和公平正义观念有所冲击;参与其中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扩大,容易滋生新的腐败等等。

  ■在我国建立认罪协商制度的可行性

  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认罪协商制度也是可行的。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及政府适用的某些刑事政策为认罪协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能性。例如,我国一贯倡导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刑法中关于“自首和立功”的规定,都或多或少体现了认罪协商的价值追求。新律师法的实行也为进一步完善现行辩护代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司法机关的改革和探索为建立检辩双方间的协商机制作了较好的铺垫。自1996年刑诉法修改后的十几年中,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部门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包括证据展示、普通程序简化审、量刑建议等的适用。

  第三,法律行业从业人员法律素养显著提高为建立检辩协商机制提供了前提条件。自2002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行以来,检察院、法院、律师等法律行业的准人门槛逐年提高,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法律素养有了更高的要求。

  第四,社会公众法律观念、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为建立认罪协商机制奠定了思想基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民众的思想由闭塞走向开放,也越来越关注他国经济的新发展、法律体制的新变革,人们更加重视程序的正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当然我们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照搬,应该在甄别借鉴国外认罪协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法律制度的特点和现行立法的具体规定,考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认罪协商机制。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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