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以下简称《监督条例》)提出,从明年元旦起,预算安排的教育、卫生等资金需要调减的,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批。
据了解,《监督条例》是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条例规定,今后,该省县级以上政府应在每年6月至9月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并报告本年度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依据《监督条例》的规定,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提交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人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等,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县级以上政府应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