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步荣
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基于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而创设的一项司法制度,是实现审判监督方式多元化的有效途径。这一制度对于加强检察院和法院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来看,丹阳检法两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审委会虚心听取检察长的意见,既可以使审委会更全面地了解案情,又可以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有利于法院从另一个角度审视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进而作出公正的判决。
当然,这一制度在操作过程中虽然还有许多环节亟待完善,但毕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希望检法两家进一步加强沟通,尽快研究出台符合具体的操作流程,使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制度更科学、规范地运作,使法律监督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