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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还是有罪?听检察长审委会上说端详

  12月12日,江苏省丹阳市法院以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依法判处镇江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原总经理陈文琳有期徒刑一年。

  “让法院对拟判无罪的案件最后作有罪判决,这种逆转真不容易啊!”丹阳市检察院检察长朱毅感慨地说。据朱毅透露,起到“逆转效果”的是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制度。去年以来,朱毅两次列席丹阳市法院审判委员会,两起案件法院最后都作了有罪判决。

  1 国企人员失职,法院拟判无罪

  今年3月31日,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指定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两起相关联的案件:一起是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失实案,另一起是国有公司人员陈文琳失职案。

  经审查,丹阳市检察院认为前一起案件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第二起案件因需补充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又因案情复杂提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并于7月28日向丹阳市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9月,镇江市某区商贸总公司准备对其下属单位镇江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进行整体改制,并与该公司总经理陈文琳等人签订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2004年初,该商贸总公司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对镇江市第二饮食服务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在对该公司位于闹市区的一处房产进行评估时,作为总经理的陈文琳未如实提供该房产的资料,又未认真审核评估报告,致使本来1700多平方米的房产少评估500余平方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200余万元。

  2008年8月27日,丹阳市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检察长列席,改变合议庭意见

  9月4日上午,丹阳市法院通知丹阳市检察院检察长于次日上午9点列席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就此案进行研究讨论。而当时,朱毅正在市里参加会议。

  中午,朱毅刚一回到院里,公诉部门就向他作了汇报。时间紧迫!朱毅立即召集分管副检察长、案件承办人研究此案,结论是陈文琳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同时,根据庭审情况,朱毅认为公诉人指控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要求转变思路,在指控陈文琳“不作为”上补强证据。当天晚上,朱毅回到家里继续全面研究此案,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忙到次日凌晨4点。

  第二天上午9点,朱毅准时列席丹阳市法院审委会。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了此案的审理情况,以及拟判无罪的四点理由:国有资产流失是多因一果,中介机构、主管部门、陈文琳个人以及房产登记部门均有责任,且责任难以分清;评估面积大大减少的主要责任是中介机构,现在中介机构都不构成犯罪了,是否还要追究陈文琳的刑事责任?因企业改制是整体打包拍卖,拍卖的数字和评估面积减少造成的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还有,企业负责人对资产是否负有保值增值的职责?

  法官的四点理由全在朱毅的预料之中。在审委会要求列席检察长发表意见时,朱毅开始逐条分析:“陈文琳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首先应查清其职责所在,其次分析其客观行为,再次是正确地分析其客观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综观全案,我院认为,陈文琳的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朱毅一边分析,一边列举陈文琳作为国有公司负责人对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职责的相关法规依据,剖析了陈文琳明知公司房产有原始的报批资料却未履行起码的审查职责,有审核相关评估报告的义务却未审核就草率签字等行为,以及陈文琳的严重失职行为与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朱毅也实事求是地承认,该案部分证据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陈文琳的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阐述完毕,朱毅离开会场。后来朱毅得知,审委会经充分讨论、表决,大多数委员都同意他的意见。

  3 检察长列席,主要是三类案件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并不稀奇,但像丹阳市法院、检察院联系如此密切的,还比较少见。

  据朱毅介绍,虽然《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但由于只是“可以”而非“必须”,又一直未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

  记者了解到,2006年5月,江苏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联合出台《关于我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范围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合议庭拟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拟单独制定有关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但该意见对“列席”的程序规定得非常简单:人民法院在审判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在承办部门汇报案件结束后、委员讨论前发表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意见。

  这个意见给江苏省各地积极探索提供了动力。朱毅表示,对丹阳来说,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合议庭拟判决无罪的公诉案件。

  2007年6月8日,丹阳市法院拟对该市农林局农林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张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犯罪案件作无罪判决,通知丹阳市检察院三天后列席审委会会议。涉嫌这一罪名的案件,丹阳市检察院还是第一次查办,当时,法院已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但是由于被告人翻供,辩护人提供的多份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拟作无罪判决,该案被提交审委会讨论。

  经口头磋商,检法两家达成协议:检察长带公诉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列席审委会,检察长主要立足庭审已认定的事实,从法理上阐明理由,发表监督意见,检察长的意见被作为审委会讨论的中心议题。

  4 不当摆设,列席制度尚待完善

  “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延伸,检察长一方面要在更高层面上全面审视案件事实、法律适用、证据补强、支持公诉;另一方面要履行有效的监督职能,避免成为摆设。”朱毅对记者说。

  记者了解到,列席审委会会议前,朱毅都会做很多功课,在听取公诉等部门集中汇报后,他会细抠案卷的每一个事实,撰写监督意见。

  在2007年6月11日召开的审委会会议上,朱毅围绕张某徇私舞弊案件的事实与证据、证人证言的效力和采信的规则,以及对依法行政和环境保护认识等五个方面,全面阐述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得到多数审委会委员的赞同。

  丹阳市检察院的意见也得到了镇江市中级法院的认可。7月26日,法院作出了一审有罪判决。张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认罪服法。

  两次列席审委会,即便时间紧张,朱毅都是亲自到场。为什么不委托副检察长列席?朱毅解释说,法院院长主持审委会会议,检察长列席是对法院的尊重,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效力的重要渠道。

  实际上,朱毅力求“亲历亲为”还有另一层考虑。“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这项工作开展时间不长,次数也不多,而且目前法检之间还没有形成书面的规范性文件。”朱毅对记者说,“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程序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如什么时候通知检察院列席,应严格执行省法院、省检察院出台的意见……”

  朱毅建议,进一步扩大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如改变重大案件定性、量刑超过两个档次的案件都应该列人“列席”范围,这样可将监督前移,减少事后监督的难度和成本。“当然,检察机关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赢得法院的信任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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