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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两抢一盗”须严惩收赃犯罪

  最近,笔者对赃物犯罪问题研究后发现三个问题:一是赃物收购是个暴利行业;二是财产犯罪人将其犯罪所得低价销售,衍生了一个或数个收购赃物行为;三是司法人员尤其是审判人员对财产犯罪的下游犯罪———收赃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如某判决显示,有五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20台(价值约20万元),低价(3万余元)分19次销给了邓某、杨某夫妇的废品收购站,财物价值与收购价格悬殊巨大,可谓暴利。但在无任何法定从轻情节的情况下,赃物收购人邓某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不仅邓、杨夫妇收购赃物案如此,其他收购赃物案量刑普遍偏轻。

  收购赃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收赃行为既帮助犯罪又诱发犯罪,还妨害公安司法机关对财产犯罪和赃物犯罪的追诉。实践中,“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案件之所以居高不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收赃行为人帮助了犯罪分子实现其犯罪目的,毁灭证据、逃避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给侦查机关对其他财产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制造了障碍,使其不能及时地收集到相关证据,案件长期无法移交审查起诉和交付审判,严重地妨碍了司法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而且反过来诱发“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案件的产生和蔓延,即对财产犯罪案件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实施收购赃物犯罪的原因很多。最直接的原因是暴利的诱惑,即明知是收赃却心存侥幸,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从中获取高额差价(即使有个别人收购赃物是为了自用,仍然是为其极其低廉的价格所吸引)。其次是赃物收购者法律意识淡薄。司法实践中赃物收购者多为专门从事废品收购等职业人员,法律素质较低,对收赃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不了解、认识不深。再次,相关部门对废旧物品收购管理不到位或者缺位,客观上为赃物收购提供了便利。最后,公安司法机关对收赃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由此带来的后果就是重视对“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的打击,但对于“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的帮助和诱发行为———收赃却在大多数情况下从宽处理,结果因打击力度不够使收赃得以再次成为“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的帮凶,形成恶性循环。

  遏制收购赃物犯罪须多策并举。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物品收购者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赃物收购;加强和规范对废旧物品收购行业的管理,遏制收赃行为直接的方法就是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管理,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就公安司法机关而言,提高对收赃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加大打击收赃犯罪的力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加大对收赃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助于在关键时刻影响行为人的选择,减小因暴利诱惑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可能性,从而最终达到预防“两抢一盗”等财产犯罪和收赃犯罪的双重目的。

  (作者为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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