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市法院刑庭庭长张峰
以往审委会研究拟判无罪的案件和检法双方认识上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时,由于绝大多数委员均未参加过合议庭的合议,对案情的了解仅限于法院承办人员的汇报,不利于委员们进行正确的表决。而现在,检察机关通过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形式,进一步阐明检察机关的指控理由,支持补强公诉意见,使审委会委员对案情的把握更全面、更客观。从陈文琳案和张某案最终的处理结果来看,检察长在审委会上发表的意见有理有据,使绝大多数委员最终作出了支持检察机关指控意见的表决,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不过,目前法律法规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做法仅有原则性的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操作细则还需检法两家共同探索和完善,以使这种形式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