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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致患者损伤或承担赔偿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0:59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二日电 (孙宇挺 魏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十二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二审。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

  李适时说,近年来医疗纠纷逐年上升,社会广泛关注。要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界定医疗损害责任,切实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于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草案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

  一)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二)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

  草案也规定了患者的义务,主要是: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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