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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拟规定网站侵害名誉权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1:05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2日电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常委会审议。根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是在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6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其中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明确产品责任,以利于增强经营者的质量意识,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草案就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草案对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伤害时幼儿园、学校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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