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讯(民一庭 周红 记者 雷强) 合肥市某企业曾为自己企业内员工胡某某与他人的诉讼中出具过一份虚假证明,胡某某在与他人的案件结束后,持该企业的证明反过来向企业主张权利,双方遂起纠纷,闹上法庭。
原告胡某某诉称其于1995年3月起进入合肥市某企业从事技术工作,至今10年以上,但该企业一直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现要求被告自2005年4月起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1995年3月起至今的社会保险,支付原告自2008年1月至6月共六个月的双倍工资7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为该企业为原告与他人诉讼纠纷时为其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原告于1995年3月起即在该企业工作。
被告合肥市某企业辩称,原告实际上于2002年4月起才到被告处工作,故原告工作年限并未满10年,不应与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企业向原告出具的那份证明,系应原告其他案件需要为其出具的虚假证明。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合肥市某企业与原告胡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原告2008年2月至6月双倍工资6500元;为原告胡某某补办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判决后,合肥市某企业未上诉,并表示今后吸取教训,不再随意出具不符合事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