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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死刑标准”先从贪官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3:20  金羊网-羊城晚报

  来论选登

  LAILUNXUANDENGL

  □王 威

  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最高院表示,将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院表示“将逐步统一”。(12月21日《新闻晚报》)

  目前,国内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尤其如此。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应该就是贪官死刑的“标准”了。但近年来,不少贪污受贿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但也引起了公众的疑虑。去年5月,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公众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似乎有点“出乎意料”。正如某些网友所质疑的,虽然郑筱萸论罪当诛,但对比其他一些贪官来,他那60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并不是最多的,不少比他贪污受贿数额多得多的贪官此前并未被死刑———他郑筱萸为何偏偏撞到枪口上呢?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贪利性犯罪,也是一种数额犯,犯罪数额是衡量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但法律规定本身就有“先天不足”之处: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甚至超千万、超亿元的,刑罚相差并不大。这样的幅度未免过于宽泛,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当然,贪污、受贿数额并不是判罪的唯一条件。贪污受贿手段、后果等,都要在审判的考虑之内。但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数额应当是一个最关键的量刑因素。所以,贪官死刑标准要有“硬杠杠”,就是应该有个具体的数额,比如100万或者500万,除非有重大的影响量刑的情节,比这多的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这少的就判处死缓。

  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都能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如果贪官死刑标准成了“雾里看花”,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甚至质疑判决的公正,对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也会生出一丝“恻隐之心”。笔者认为,“逐步统一”死刑标准,应当先让贪官的“杀头杠杠”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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