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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企业可缓半年缴社保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2日13: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左颖 代丽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出通知,采取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鼓励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等多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根据通知,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批准,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保费的困难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降低4项社保费率

  统筹地区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同时还要求,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失业保险基金可支付补贴

  《通知》要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

  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J170 J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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