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时3周的停车秩序专项整顿活动,使小区地下车位的纠纷问题再次受到关注,本报在12月2日和12月12日两次报道了类似问题。因小区地下车库收费过高,部分业主宁愿把车停到小区外路边,而如今整顿停车秩序,乱停车肯定要被贴条。这使业主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接受高收费,要么被贴条。
今天上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的于德华律师就此问题向全国人大发出建议书,建议修改《物权法》,把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归全体业主共有。
业主陷两难境地
早上7点多,王先生起床后,习惯性地走到阳台上,向停放在小区外道路上的一排车辆望去。在以前,他观察的目的只是看车辆停放的安全性,而这几天,他心里老念叨着别被警察给贴了条。
“我们小区没地上停车位,全是地下车位,地下车库里空着呢,没多少辆车。”王先生对记者抱怨说,地下车位收费太高了,一个月要450元。正好小区外边的道路是条“断头路”,而且路面宽敞,所以一部分业主从去年入住以来,就把车辆停放在路边。但是,停车秩序专项整顿活动却让业主们着了慌,生怕三天两头收到罚单。
于是,与王先生类似的业主们陷入两难境地:要么接受高收费,要么被贴条。但是,在王先生看来,交停车费可以,但这钱让开发商赚走就太冤了。他说:“我就不明白,小区地下车库本来就是为全体业主服务的共有配套设施,而且建造车库的成本早被开发商算在房价里了,为什么车库还要归开发商所有?”
产权私有导致随意定价
目前,北京市各小区地下车位的租价在每月200元至800元之间。记者一位朋友所居住的小区地下车位只要200元月租,大家每次提及此事,均对他表示羡慕。大多数的业主,面对的是高额地下停车费和随时有可能涨租的危险。
记者在今年3月份写过《地下停车费一年涨两次》一稿,报道了海淀区锦秀家园把地下停车费从每月380元涨到550元,没过几个月又要涨到每月700元,从而引起业主和开发商的争议。今年12月初,本报又报道了三环新城内业主因嫌地下车位收费过高,造成“地下车库空荡荡,路旁停车满当当”的现象。12月12日,本报又报道了百环家园业主不愿在地下车库停车,到小区外路边乱停面临罚款一事。
开发商能随意定价吗?发改委表示,居住区配建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按月或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如果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在小区办的指导下成立业委会,通过业委会与停车场经营企业协商具体价格。
“地下车位月租金之所以相差如此之大,就在于所有权是开发商私有的,定价权在开发商手里,业主不得不就范。业主去和开发商协商,根本没用。车想进小区,你就要接受开发商定的价格,要不业主只能停小区外边被警察罚款。”于德华律师表示,把为全体业主建设的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开发商私有,是造成车位纠纷不断的症结所在。
开发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于德华律师表示,因为开发商在商品房预售、销售过程中处于绝对的优势,十分容易约定有利自己的条款,包括地下车位归属的条款,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在北京的很多小区,因为只有地下车位,开发商已经明显地处于垄断地位了,出卖或者租赁的定价完全没有制约,除非业主不在小区停车,否则就得无条件接受。这对于广大有车业主来说,权益就会受到巨大的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从全北京来看,停车位好像很多,不是垄断行业。但是具体到各小区来看,停车位其实是相对垄断的,在地下车位的定价问题上,开发商完全处于垄断地位。
《物权法》应做修改
在《物权法》的前4次草案中,均没有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在第5次草案以及最终的定稿中,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这一条为开发商拥有地下车库的产权提供了法律基础。只要开发商交纳了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费,尽管这笔费用早算进了盖楼成本,但地下车库的产权仍归开发商所有。
与此同时,《物权法》第74条又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于德华律师认为,将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为业主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者所有,造成了资源拥有者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同时,也背离了作为业主可以取得地下车位优先使用权的立法本意。不论从开发商建设成本的分摊、转嫁,还是从维护业主基本权益的角度,将地下车位所有权确定为全体业主共有,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共有,可以由业委会定出收费标准,所收费用用于降低物业费,应该是比较理想的解决办法。”于德华律师就此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要求修改《物权法》。他在建议书中说:“近一段时间交管部门加大了对违章停车的处罚力度,一些因为小区只有地下停车位而又无力购买或租赁,只能停在小区周边的车主遇到了现实的困境。而部分开发商在高价出卖车位的同时,随意提高租金,并有一年之内三次涨价的案例出现,这进一步加深了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修改《物权法》,明确业主对地下车位所有权的共有,才有可能使目前的车位争议解决有法可依,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本报记者 杨昌平J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