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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海军海外执行任务享豁免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3:26  华龙网-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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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军舰艇编队为我国在亚丁湾、索马里海域的船舶实施护航,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并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利益。

  根据《公约》第17条的规定,包括军舰在内的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他国领海的权利———无害通过权。所谓“无害”,是指船舶在通过领海时“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除无害通过权外,军舰还有一项特有的权利———豁免权。这是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和国家平等原则对其财产或行为不接受他国管辖的特权。军舰是其所属国主权的象征,所以,不论其在公海上或在另一国管辖水域中,都享有豁免权。一般认为主要包括:刑事、民事等一切国内法管辖和执行的豁免;具体执行管辖的豁免,如登临、检查等项的豁免;行政管辖的豁免等。

  根据《公约》规定,军舰还享有登临权。登临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军舰或军用飞机在公海上登临享有完全豁免权以外的船舶的权利。《公约》第110条规定,登临的船舶应具有如下嫌疑: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从事贩毒行为;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行使登临权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运用视听信号在可见范围内命令嫌疑船悬挂国旗,停船检查;如嫌疑船拒不停船,可鸣枪警告;鸣枪警告后仍不停船,可往船前打拦截炮,甚至使用武力;嫌疑船停船后,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接近该船并登船检查;如条件许可,也可命令受检船船长携带船舶文件到军舰上接受检查;检验船舶文件,如有怀疑,可进一步在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应尽量审慎进行。

  据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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