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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组织传销罪同时严惩“地下钱庄”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3:26  华龙网-重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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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设组织传销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其构成要件。

  搞传销可能获5年以上徒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这种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按行政法规确定。

  为此,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年查出地下钱庄844亿元

  此外,草案对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以便更有针对性地打击“地下钱庄”。

  近年来,一些以典当行、担保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钱庄”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带来社会隐患。仅去年9月至今年9月,就破获地下钱庄案42起,涉案金额约844亿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对地下钱庄应依法严惩,刑法在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应单独列举。为此,刑法条款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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