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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庭审须有裁判说理配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4:2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专论

  最高法院近日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这其中,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备受舆论关注。在死刑裁判标准统一的问题上,最高法院也表示“将逐步统一”。

  定罪与量刑是我国刑事审判的两大基本活动。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是衡量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近年来司法系统爆出的一些影响性诉讼,固有不少在于定罪的分歧,也有更多是在量刑上的争议。比如同为贪污上千万元,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悔罪表现也都差不多,但A地法院也许就判了10年有期,B地法院却可能直接判处死刑;甚至在同一个法院,去年判无期,今年没准就是10年。再次被媒体聚焦的周正龙案实则也有量刑上的分歧,一审和二审中周所获罪名相同,犯罪事实相同,悔罪表现相同(反复无常),甚至刑期也都是两年零六个月。但在刑罚执行方式上,一审就给了个“实刑”,二审则只给了个“缓刑”。明眼人都知道,这“实刑”和“缓刑”虽是一字之差,却是天壤之别——前者要蹲监,后者却是呆在自己家。不明确给出改判的理由,缓刑能服众吗?

  和周正龙一样面临量刑问题的被告人,自2005年以来的最近三年里平均每年人数超过了85万。相比起量刑来说,普通公众对定罪要更为熟悉一些。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是定贪污还是挪用,定盗窃还是诈骗,甚至定金融诈骗还是定信用卡诈骗等等更细致的区别,都曾是法庭辩论中常见的争论点。经媒体的传播而广为人知的“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诉讼理念,也都是针对定罪的。我们通常所知道的量刑,多在刑事实体法中,比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2条)也就是说,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幅度从有期徒刑3年一直跨越到死刑。若是没有针对量刑的法庭审理活动,量刑便成了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内部合计的事情。如此之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是否能完全寄望于法官的道德良知和公正意识?

  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通过控辩双方将被告人应适用的量刑幅度、量刑情节、足以或可能影响量刑的因素摆在法庭、辩在法庭,再由法官来居中认定。这项改革措施如能顺利推行,将使长期处于司法暗箱里的量刑问题暴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疑有助于减少量刑中的随意性,使裁判结果更趋客观和公正。同时,公开的量刑程序也让被告人、被害人、律师以及旁听的群众可以更好地监督法官,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

  不过,光在法庭审理中新辟出一段量刑程序,还远不足以实现公正。裁判文书不说理,是各地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通病。量刑程序确立后,若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的意见仍不被法官所尊重而又得不到任何说法,那么,控辩双方再怎样积极参与量刑审理,对于遏制法官自由裁判权可能都将无济于事。与量刑纳入庭审相配套,推进裁判文书中的说理制度实则是保障这一改革举措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的关键。裁判文书说理制度应强制裁判文书必须载明控辩双方对于量刑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是否获得了法官的采纳?如不采纳,为什么?采纳的,又是为什么?

  如果法官自认为量刑是客观的和公正的,又有什么理由来拒绝说理呢。不讲理的裁判文书注定出产不了公正,唯有证据、法律与逻辑才能定纷止争,实现公正。

  (王琳,海南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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