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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4:48  华龙网-重庆晚报

  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社会保险法草案

  昨日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分别详细规定了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等内容。

  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全国统筹

  现实生活中反映最为突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问题,在草案中有了明确的说法。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关于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草案也提出了明确的方向。目前,中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将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单位未缴保险不影响工伤待遇

  草案在工伤保险方面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两年

  在失业保险方面,草案明确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在生育保险方面,草案明确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和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网络编辑:孔祥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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