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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抢救病危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6:20  重庆时报

  

医院抢救病危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肖志军将责任推至医院:“我就是不签字,他们也可以做手术啊”资料图

  本报讯 在抢救危急病人时,即使没有家属签字,医院也能采取动手术等急救措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昨日二审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举证责任倒置导致看病贵

  现状: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逐年上升,医患矛盾日益突出,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

  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意味着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医务人员是有过错的,才能要求其赔偿。

  解读:目前国外关于医疗损害的立法绝大多数也都是采用过错责任。但我国目前医疗事故均需医疗机构反证。

  “‘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说,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或干脆不作为。比如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可以,但为了自我保护,医生就会让患者先拍一张胸片。“现在的‘看病贵’跟现行举证规定不无关系。”

  救病危者可不经家属签字

  现状: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

  草案规定:三种情形需由医疗机构举证: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现状:医院经常会碰到抢救危急患者,受害人家属不在身边,这时要不要采取措施?像“孕妇拒签事件”这样的特例,家属不同意实施手术,又怎么办?

  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过度检查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状: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也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采取过度检查,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未尽到配合医务人员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医务人员不担赔偿责任。

  违反规定养狗伤到人 主人无过错也要担责

  昨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动物伤人的侵权案件作出了“最严格”规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烈性犬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草案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如有人故意逗狗或打狗而被狗咬伤,这种情况下,饲养人可以免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在饲养人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即使是他人的过错导致动物伤人,饲养人也要承担责任。

  草案还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除外。

  明知对方无证还借车 出车祸车主要担责

  租借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后,谁来承担责任?针对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现象,侵权责任法草案作出详细规定。

  草案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车方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明知借车人没有驾照或喝酒了,仍然把车借给对方,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将承担一定的责任。

  草案还规定,已经买卖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买卖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买卖双方承担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孩子在校受到人身伤害 怎么划分责任?

  幼儿、儿童在幼儿园、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将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是昨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高中生已有一定认知能力,所以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丈夫拒绝签字

  妻子难产身亡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在北京打工的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绝签署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了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不敢“违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当晚,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

  卫生部专家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说,如果医院强行给孕妇手术的话,医院由于未经同意在患者身上动刀子,涉嫌故意伤害罪。在这件事情上,孕妇的丈夫应当受到谴责和法律的追究,在明知不手术会产生生命危险的情况下,坚持不同意手术,导致不幸的结果发生,这是间接杀人。

  “人肉搜索”侵权

  网站未采取措施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利用网站侵害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几天前,两家网站因公布网友“人肉搜索”出的个人家庭住址、手机号及照片等被原告以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告上法庭,并被判罚。

  草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要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要求删除、屏蔽侵权内容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失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达标排污造成损害

  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排污符合规定标准,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排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专家指出,这表明环境污染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这对推动环境保护、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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