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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厅长匡湧解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7:15  青海新闻网

  ——建筑节能是永续发展的需要

  青海新闻网讯

  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全国建设系统政策法规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促进建筑业科技进步的法律保障,是加快建筑节能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行动指南,必将对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全面完成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发挥有力的保障作用。日前,在省建设厅召开的宣传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电视电话会议上,省建设厅厅长匡湧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精神以及我省贯彻落实的着力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解读。

  记者:为什么说开展建筑节能工作是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匡湧:建筑节能工作就是要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能源浪费,从而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因此,建筑节能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可持续发展,就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充分考虑环境、资源和生态的承受能力,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目前,从能源资源情况来看,我国资源储量有限,而浪费比较严重,建筑耗能又是全社会的耗能大户,这个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必须开展建筑节能。

  记者:《条例》内容涵盖哪些方面?

  匡湧:《条例》内容十分丰富,涵盖民用建筑节能的各方面和各环节,而且政策性和可操作性都很强。主要体现在“三个重要领域、六项基本制度、三项基本政策”方面。其中“三个主要领域”是指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三个领域;“六项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新建建筑市场准入制度、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制度、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建筑能效测评制度、建筑能耗统计制度、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制度;“三项基本政策”主要指建筑节能服务体系的培育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涉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施工图审查、检测、物业管理以及热力公司、建材生产企业等众多单位。《条例》对以上部门和单位在推进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都给予了明确的规定。

  记者:为什么要下大力气抓好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管理?

  匡湧:建筑用能系统通常包括供热采暖、空调制冷、通风照明、热水供应等。实践证明,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节能管理,可以极大地挖掘节能潜力。执行节能50%标准时一般占到节能量的20%,并且建筑用能系统的一部分节能潜力,可以只通过加强管理就可达到无成本节能的成效。针对解决以往建筑节能工作中,重建设,轻管理,重使用,轻维护,重围护结构,轻系统运行,重设计,轻调试,重热费收缴,轻能耗考核等问题,《条例》对加强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建筑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会同县级以上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节能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电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并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对超限额的要督促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要督促供热单位改进技术装备,实施计量管理,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组织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供热单位要责令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从而真正从源头上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指标。(作者:张利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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