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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拟随本人转移 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7:21  国际在线

  社会保险法

  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

  在备受关注的养老保险问题上,草案和一审稿相比,有较大修改。在基金统筹层次、转移接续等关键问题上,都做出明确规定。对一些目前还难以明确做出规定的地方,全国人大法律委进行了说明。

  除了养老保险,草案还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均有专章规定。

  时隔一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社会保险法草案。草案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二审稿明确规范关键问题

  社保法草案曾酝酿长达12年。2007年12月,社保法草案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首次审议。历经一年修改,草案由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

  一审时,草案在一些关键问题上采取了“授权国务院进行具体规定”的做法。这引起不少委员的批评,认为作为社会领域的标志性立法,不应回避关键问题。

  因此,本次二审草案做了大幅修改,并在关键问题上予以明确规范。

  例如,针对总理政府工作报告、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一审草案规定“个人需要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二审草案则明确,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养老险全国统筹目标明确

  在社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问题上,一审时委员意见截然相反。郑功成委员认为,应一步到位实现全国统筹。而列席会议的时任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黄丽满则认为“广东这种发达地区尚且实现不了省级统筹,应从实际出发”。

  二审草案改变了“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方式,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透露,国务院对此已列出时间表: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全面实现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

  草案还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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