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在省城街头逛街的姐妹俩,被一男子拦住,该男子向姐妹俩推销自称是“偷来的”某品牌化妆品,让姐妹俩“随便给几个钱就拿去吧”。姐妹俩验看化妆品,发现的确是“真品”,经过讨价还价,便以200元的价格从这名男子手中买下了一套“价值”1200元的产品。当时,姐妹俩肯定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可是,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才知道,自己真的上当受骗了。《西海都市报》12月12日A5版报道这件事时,用的标题是《便宜没好货,这话不假》。愚以为,这姐妹俩的过错不只是贪占小便宜,她俩明知男子推销的化妆品是“偷来的”还购买,其行为已涉嫌违法(销赃)。
明知是“偷来的”物品还收购,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甚至是禁止的,性质严重的,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所幸,该男子向姐妹俩推销的是假冒产品,而且,男子自述的“偷来的”一事没有“东窗事发”,否则,倘若化妆品真是偷来的,有关部门要追查赃物下落,这买了“便宜”货的姐妹俩“赔了夫人又折兵”,要喊冤都来不及。
作为消费者,希望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这本无可厚非,但一定要通过正常渠道购买。对那种街头“碰到”的推销者,不论其推销的产品是“偷来的”还是“假冒的”,购买了,不仅使自己上当受骗,客观上也是对偷盗行为、假冒行为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其后果可就不像“便宜没好货”那样简单了。
(作者: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