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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7:54  法制日报

  保险法修订草案提请二次审议

  本报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朱磊保险法修订草案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原修订草案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针对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代理人员为增加保费收入,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仍同意承保等情况,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防止保险人以其提供的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除其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法律委建议与合同法有关规定相衔接,增加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无效。

  原修订草案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事故的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考虑到一些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及时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应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据此,法律委建议增加规定: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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