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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改革中平衡效益与公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7:54  法制日报

  □会海揽萃

  凌锋

  虽然角度各异,但对公用事业改革的必要性是达成共识的,也都认同公用事业的公益性是其重要特征,所以,在促进多元主体的同时,政府的监管职责不能放松,而有关制度机制的完善也应尽快推进。

  作为无车族,对于最近的燃油税费问题,显得不那么上心,但是,这并不代表我能超脱出公用事业之外,毕竟,诸如饮水、用电、交通等乃是须臾不可或缺的,也正因为如此,对于不久前举行的公用事业与行政法学术研讨会兴趣颇浓。

  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和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比较行政法研究所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部门的人士,对公用事业有关问题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

  “公用事业,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其范围也不尽相同,但是,其所指的对象皆具有极强的公益性,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公共服务的组成部分”,中国人民大学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教授说。

  我国的法律上并没有对公用事业有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规定,而是散见于价格法和招投标法中。辞海中告诉我们关于公用事业的一般定义指的是:“城市中为适应公众的物质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各种事业,比如自来水、电力、煤气供应、城市公共交通、以及住宅、道路等”。这些公民基本生存所需的物质条件,被认为是现代政府理应提供的重要公共服务。

  然而,政府运营并不必然能够充分满足人民的需求,一方面因为受到财政预算的压力,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缺乏竞争,效率低下,特别是在计划经济传统较为浓厚的我国。因此,公用事业市场化越来越成为呼声很高的要求。建设部2002年12月27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明确了通过在市政公用事业中引进民间资本、形成多元化的投资结构,以“保证公众利益和公共工程的安全,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行业的运行效率”,这种市场化改革不仅形成多元化的公用事业行政组织结构,而且会导致行政职能的深刻变革。

  改革的初衷无疑是好的,山西大学赵银翠博士认为,社会转型期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总是结伴而行的。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必然导致公用组织的多元化及行政职能的深刻变革。行政机关在不违反法律保留与法律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有权选择通过私法组织来提供公共服务,而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必然导致行政职能的变革。而且这种变革也有宪法上的依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王锴博士认为,从我国宪法第14条第3款来看,国家为了尽到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义务,可以决定公用事业运营的方式。同时,在行政法上,基于合作国家和社会自我管制的理念,行政机关享有行政的行为形式的选择自由。当然,在公用事业民营化之后,国家并不免除对其的担保义务和监督义务。

  不过,也有值得注意的地方,杨建顺教授说,近年来有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呼声越来越高。遍观相关的研究,可以发现,将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分析或绩效评价等因素作为判断民营化合理性的主要基准的倾向比较突出,而对公用事业的公益性这种本质属性,考虑的相对欠缺或不足。

  与学术研究状况相应的就是老百姓对于公共事业听证会几乎变成涨价会的切身感受。价格控制被认为是规范城市公用事业的重要手段,而价格听证会制度是价格控制中的核心性制度,我国价格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然而,作为公众参与价格听证的重要信息的有关公众企业的经营成本等,常常被认为是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被拒绝透露。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高秦伟副教授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化、民营化的形态多种多样,但最为普遍的方式是以合同外包的形式将政府职能授予私人主体完成。在我国,有可能是以企业形态出现的国有控股公司,也可能是完全的私营公司,也有可能是国有、私营合作形态的公司。他们在执行政府职能时是否使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律没有明确。在实际的案件中,由于对这些公用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众根本无法知晓许多重要的信息。

  的确,在已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虽然明确规定了,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然而,尚未见到这些“具体办法”的出台。高秦伟认为,公用事业企业产生与持有的信息事关公众的生活,影响非同一般,但是,由于信息在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经常发生不对称的现象,因而信息规制就应该成为政府对公用事业企业进行规制的重要内容。

  通过信息规制消除信息不对称,确保价格公平只是一个具体举措,除此之外,中国社会学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应用经济学博士后陆维福,则建议我国应建立公务法人制度,以此来既克服官僚主义、确保一定程度的独立性和灵活性,又弥补行政机关不足,为社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与会专家还从其他角度探讨了公用事业的诸多问题,虽然角度各异,但对公用事业改革的必要性是达成共识的,也都认同公用事业的公益性是其重要特征,所以,在促进多元主体的同时,政府的监管职责不能放松,而有关制度机制的完善也应尽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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