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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校受伤学校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8:05  大众网-齐鲁晚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草案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中学生、高中生已经有一定认知能力,所以对学校采取的是过错责任。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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