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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增组织传销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8:19  大众网-大众日报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设组织传销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犯罪形式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此前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组织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 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对非法经营罪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以便更好地打击“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对“地下钱庄”逃避金融监管,非法为他人办理大额资金转移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应依法严惩,在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单独列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为此建议将刑法中的有关条款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网络“黑客”犯罪行为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特地增加相关条款,严厉打击这一犯罪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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