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聋哑人法律保障有待细化

  当前,各地虽出台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但由于法制体系还不完善,一些法规无法落实。因此,要想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就要进一步完善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制体系,使残疾人的利益得到真正切实的保障。

  首先,应建立健全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在《宪法》、《选举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也都有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其内容总的来说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并且,我国尚未制定《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作为子项的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就无从谈起,就无一个明确的落脚点,因此,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才能真正实现。

  第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中的反歧视制度。2008年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作为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基本法律,成为残疾人权益维护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该法第一次有针对性地通过广泛列举的方式,对于残疾人就业提出了反歧视的明确概念。而《就业促进法》明确赋予了遭受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诉讼的权利,实属一大进步。而在此前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残疾人在就业中遭受歧视并没有一个及时、有效的救济手段。但权利如何有效实施,相关证据如何保全和举证,仍是一个在现实中频遭检验,需要不断完善的工作。

  目前,按比例就业制度是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法。但按比例就业制度容易使雇主把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义务当成雇主对国家的义务,难以树立平等对待残疾人的观念,残疾人遭受歧视时自身也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因此,我国还必须完善就业中的反歧视制度,克服按比例就业制度的不足。

  第三,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倾斜保护的法律制度欠缺。法律是以人们的行为为调整对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适性的行为规范。劳动法作为具有普适性的行为规范,是以一般人的行为为调整对象,而对于特殊群体的行为和需求则考虑较少。以我国劳动者为例,《残疾人保障法》虽规定了将残疾人作为特殊的劳动者可以提前退休的规定。但就工作时间、工种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内容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也没有针对残疾人特点作出特别倾斜的规定,导致残疾人劳动者同样适用健全劳动者的相关规则。劳动法的适用主要是针对一般的健全劳动者,而对于残疾人劳动者,尽管明确“适用特别规定”,但是,实际生活多是适用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导致对于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保障严重脱离残疾人群体的实际特点。因此,针对残疾人群体的特别规定的制度性不足,导致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倾斜保护难以落实。

  第四,完善残疾人的法律援助。2004年司法部与残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此外,2005年司法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这些文件只是在政策层面上实现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对接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作者单位:青岛广播电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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