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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可能纳入非法经营罪

  本报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庄永廉) 在金融机构以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地下钱庄”,将有可能被收入刑事法网,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是今天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比较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地下钱庄”主要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寄卖、典当行、担保公司为掩护,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经常引发赌博、走私、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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