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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应当先从贪官开始

  事件: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纵深推进司法改革10项任务”,其中一项是规范自由裁量权,把量刑纳人法庭审理程序。在备受关注的死刑裁判标准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将逐步统一”(据12月21日《新闻晚报》)。

  目前,国内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决尤其如此。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贪利性犯罪,也是一种数额犯罪。犯罪数额是衡量犯罪是否有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法律规定本身就有“先天不足”之处: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甚至超千万元、超亿元的,刑罚相差并不大。这样的幅度未免过于宽泛,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因素,往往都能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如果贪官死刑标准成了“雾里看花”,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进而质疑判决的公正。笔者认为,“逐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应当先让贪官的“杀头杠杠”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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