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五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从工薪阶层工资水平的角度考虑,公务员的工资具有一定程度的指标意义。或许它不是最高的,但是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公职人员而言,公务员不但旱涝保收,而且绝对数字也不低,加上还存在一定的灰色空间,因此,公务员的工资可以说相当可观。“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实际也不是什么新的提法,但是怎样做到这一点,似乎一直就语焉不详。因此也就谈不上兑现和落实。
数据显示,2006年全国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包括初中与高中)教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为17729元和20979元,分别比国家机关职工年均工资收入低5198元和1948元。其实,这样一个差距还是仅就表面的工资而言的,如果算上公务员客观存在巨大的隐形收入——“很多地方和部门,公务员工资单之外的收入早已大于工资单上的收入”的事实,这样一来,所形成的差距,就更为明显,套用孙立平教授的说法,也是一个“断裂”的状态。
以“在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方式来解决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是个很有积极性意义的政策性方案,只有理顺教师与公务员各自权利方面存在的上述实质性落差,这一政策性方案才能在执行过程中确保不打折扣。
具体的办法,就是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清晰相关的法律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一来,不少地方先后发生的教师停课罢教争取工资待遇的事件,才有可能得以化解。同时,只要彻底实现预算公开、财政公开,对公务员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愿望就有可能实现。
(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