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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可享50%社保补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8:35  城市晚报

  ■记者 李明罡/报道

  本报讯随着金融危机的加剧和扩散,国内的就业压力日趋严峻。为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做好全省促进就业工作,日前,我省出台有关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全体劳动者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送上“促进就业大礼包”。对就业困难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

  “双困难”毕业生采取“一对一”重点帮扶

  意见要求有关部门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营造“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的制度环境。加强对未就业毕业生的管理和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要设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门窗口,提供就业代理、政策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对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重点帮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和就业状况定期公布制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从事个体人员信誉良好再次贷款额度可增加

  在现有政策明确范围的基础上,所有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的、有发展前景、有信誉再次贷款的,其贷款额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30%(100人以上为15%)以上,经营状况评估良好,且具备偿还能力的,贷款额度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人数确定,最高限额40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可以上浮3个百分点。按照规定的贴息范围,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微利项目给予贴息扶持。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简化税收政策申请、认定程序的手续,提高政策扶持效能。

  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给予适当财政补贴。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对象申报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补贴。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非“4050”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15%给予补贴,审批时间截止到2008年年底。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初高中毕业生可享3至12个月的预备制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低保家庭适龄子女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市(州)新出现零就业家庭20日内保证就业

  此外,我省还将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通过政策扶持、公益性岗位援助等多种途径,积极帮助和扶持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用人单位避免裁减可能出现零就业家庭的人员,防止产生新的零就业家庭。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逐级启动援助预案,通过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等援助措施,确保市(州)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20日内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针对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今后3年全省保持开发10万个公益性岗位规模。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是全日制,也可以是非全日制,或是弹性工作制。同时,减少和控制公益性岗位中的管理类岗位,增加便民利民的服务类岗位。从2009年起,省统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由属地统一管理。

  新闻附件

  看看您属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城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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