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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原“老总”被判11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8:39  兰州晨报

  在公司接洽电视广告业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受贿80万元

  本报讯(记者邢剑扬)12月22日,记者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甘肃某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受贿案近日一审终结,王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王某原系甘肃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正地级),2008年6月6日,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受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决定对其立案侦查,6月7日,王某被刑事拘留,9月2日被执行逮捕。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该案进行审理。

  据指控,王某在2004年5月至2007年5月担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期间,在该公司与北京五洲风云广告有限公司发生产品电视广告业务过程中,于2004年7、8月份在兰州鑫海饭店收受该广告公司副经理剡海林贿赂款20万元。2005年初,王某与剡海林在北京西苑饭店会面时,王提出要为其子在北京购买住房,剡海林提出他妹妹有一套住房出售(房价110.6754万元),二人谈妥后,王某付给剡海林50万元。后剡海林为王某支付该房余款60.6754万元,同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及房屋产权证。王某累计受贿数额为80.6754万元,案发后检察机关追回了全部赃款。

  王某在该案审理时辩解,第一笔贿赂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的,当时在饭店就餐期间剡海林送给他一手提袋,并称里面装的是影视光盘,当他回到办公室后打开手提袋后才发现里面装的是现金。就在他打算将该钱款返还给剡海林时,剡海林已经返回北京。至于剡海林为其支付的购房款,实为剡海林为他垫付的房款,他打算以后要还给剡海林,所以不是受贿,请求从轻处罚。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公诉机关指控王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受贿罪名成立。法院最后以受贿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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