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主要内容为:
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已预征的2009年度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要予以全额清退。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承包费(“份子钱”)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交通和车辆收费的,要相应核减。
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含二级公路上的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具体位置和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据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