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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配合致误诊医生无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9:07  扬子晚报

  再出“孕妇拒签事件”医院有权动手术

  侵权责任法草案

  据新华社电 如何界定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重要内容。此前,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草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煤炭总医院院长王明晓说,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很不合理,举证责任全归为医院,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就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医疗或干脆不作为。如一个上呼吸道感染的患者,一般按感冒常规治疗就可以,但为了自我保护,医生就会让患者先拍一张胸片。“现在的‘看病贵’跟现行举证规定不无关系。”王明晓说。

  医院经常会碰到抢救危急患者的情况,如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不在身边,这时要不要采取措施?甚至还会出现像“孕妇拒签事件”这样的特例,家属不同意实施手术,这时又怎么办?针对这些情况,草案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但王明晓指出,在规定医院可以采取措施抢救患者的同时,还应明确相关免责条款。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实施合理的诊疗行为,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医疗机构如违反规定,应当退回不必要诊疗的费用,造成患者其他损害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草案也对患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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