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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婿代亡妻尽孝 再婚后也有继承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9:07  扬子晚报

  接听时间:22日上午10:30-11:30

  在线律师:朱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

  陈女士:十年前,我母亲因病去世,其后我父亲一直代替我母亲对外公外婆尽赡养义务。去年我父亲再婚了,请问他现在还能继承我外公外婆的遗产吗?

  朱律师:根据《婚姻法》第12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9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宋女士:我和丈夫2007年11月结婚时,书面约定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方对外借款自行偿还。2008年2月,丈夫借10万元炒股亏损。请问我是否有义务归还这笔借款?

  朱律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你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你们夫妻间有书面财产约定,则你可以不必偿还该债务。 陈珊珊 整理

  24日上午10:30-11: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的罗利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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