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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品”不在三包之列 消费者购买需要当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09:07  扬子晚报

  本报讯 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品不在“三包”之列,对于处理品的投诉,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按规定不予受理,因此,近年来商家假借处理品之名推卸“三包”责任而引发的投诉呈明显上升趋势。

  “今年我们就接到了近百起类似的电话咨询和投诉。”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很多商家为了逃避“三包”责任,都会用销售处理品来推卸应该负有的责任,有时候这些处理品就是残次品。消协人士明确指出,现行法规对“处理品”销售有明确规定,达不到有关标准等级,仍有使用价值的商品,因质量问题作价格变更的,必须在商品和包装上标明显著的“处理品”字样。经营者销售“处理品”时,应当事先声明并在购货凭证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南京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在选购特价、优惠、降价、促销等商品的时候,除需要看清楚商品及包装、购货凭证上的文字标识外,还应特别注意销售者是否注明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降价,若销售者未明示产品存在“瑕疵”,则应视为该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一旦发生质量纠纷,销售者有责任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肖宝 陈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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