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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10:00  北京日报

  

个人养老保险可跨地区转移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8项法律法规。其中,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将原来过于原则和分散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把每个险种现行有效的成熟做法纳入到了草案当中,对原有的社保结构作了调整。

  基本养老保险

  可随本人跨地区转移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于无法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的情况,企业也希望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为解决这一问题,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将逐步全国统筹

  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行全国统筹。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法草案并未对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解释说,考虑到目前社会保险统筹的层次比较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险覆盖面还不够宽,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与享受保险的人口比例不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缴费费率也不一致。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一个过程,可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费率适时作出调整。

  目前,用人单位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总计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30%,加上职工个人缴费,社会保险费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40%。五项社会保险基金已有不少结余。

  失业保险金

  最长领取两年

  社会保险法草案对失业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草案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草案规定,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草案对工伤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不影响个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按程序追偿。

  社保基金

  鼓励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相关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支配。为此,草案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的监管职能。其中规定:国家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社会保险法草案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者调剂使用。

  草案还规定,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险基金的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综合新华社报道)RJ025

  立法聚焦

  网络“黑客”,小心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增加条款,严惩网络“黑客”犯罪。草案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国现行刑法只针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作了规定,不能覆盖其他大量的网络“黑客”犯罪。

  不久前,辽宁一家数码影像公司曾盗用竞争对手的QQ密码并发起攻击,造成对方数万份客户文件被删除。但因没有明确的刑法依据,当地法院只能以不正当竞争判罚这种“黑客”犯罪。

  草案还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精神赔偿首次纳入立法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以民事立法的形式,对精神损害如何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残疾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意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专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在中国立法过程中逐步得到确立,说明立法者非常关注受害人精神层面受到的损害。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戒,对其他社会成员而言是一种警戒和教育,将会减少损害他人人格、人身权的侵权行为的发生。

  医疗损害责任将有详细界定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以及医疗体制等问题,医疗纠纷越来越多,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也成为司法审判中难啃的“硬骨头”。

  为适应新情况需要,侵权责任法草案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不同情况,就医疗损害责任进行分别规定,充分体现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

  首先草案明确对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实行过错责任时,医患之间信息完全不对等,受害人很可能由于缺乏医学知识而无法找出医务人员的过错。对此,草案中规定了三种需由医疗机构举证的情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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