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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了征婚者的当状告媒体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10:13  常州日报

  本报讯 看了征婚广告,周女士在未与对方谋面的情况下就给对方汇去12万余元钱,不料上了骗子的当。眼看损失无法挽回,周女士将发布征婚广告的媒体告上法庭。昨天,记者从钟楼法院获悉,法院认为周女士的损失与征婚广告没有因果关系,是自己轻信他人所致,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周女士早年丧偶,子女劝说她找一个伴。去年5月,周女士看到一则征婚广告,对方自称私企董事长,丧偶独居,并留下了手机号码。周女士觉得对方条件不错,遂与其联系,得知对方姓陈。陈某很会甜言蜜语,令周女士对他深信不疑。期间,周女士也提出想与他见面,都被他以生意忙、在外出差为由婉言谢绝。相识一个月后,陈某便以各种借口向周女士借钱,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里,周女士便分6次向他汇款12万余元。此后,陈某突然失去了联系,周女士这才恍然大悟,立即报警。然而,依据陈某留下的户籍地址,警方发现查无此人,申请手机号码用的也不是实名,案件侦破陷入困境。

  眼看巨额损失挽回无望,去年10月,周女士将发布该广告的媒体告上法庭,要求该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她认为,这则征婚广告违反了《广告法》,媒体为骗子发布虚假广告,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及人格损害。而被告认为,在这则征婚广告下面有友情提醒:“使用本信息时,请注意查验对方有效证件等相关手续,并注意自我保护。”也就是说,已尽到告知义务,不应承担损失。同时,周女士向法庭提供的6张汇款凭条,开户人都不是陈某,因此对汇款事实也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广告法》中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而征婚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择偶为目的,通过一定公开的形式介绍自身基本情况,希望吸引社会不特定人士与他们交往的行为,但这种交往并非促成一定结果,而取决于征婚双方的意志。因此,征婚不是商业行为,征婚广告亦不是商业广告。所以,本案不适用《广告法》,而应适用民法中过错归责原则。周女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媒体发布的征婚广告应征,应该格外小心注意,而她在仅和求偶者通过电话的情况下,贸然将钱汇出,其根本原因在于本人轻信了求偶者,而不是被告所刊登广告所致。而且,被告在刊登该征婚广告时,手续齐全且作出了友情提示。因此,周女士受到的损失与被告刊登的征婚广告无因果关系,责任应由自己承担。

  (王笑一 钟民二 芮伟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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