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综合消息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上午开幕。
再次提交审议的社会保险法草案对结构作了适当的调整,将原来过于原则和分散的内容进行了分类和细化,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分章进行了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可随本人转移
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草案中将该规定修改为: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
2012年
实现全国统筹
国务院已提出2009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2012年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目前,部分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做到了省级统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是大趋势,长远目标应当是实现全国统筹。
草案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支持的具体事项。比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各级政府严格监管
百姓“保命钱”
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相关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支配。为此,草案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在这方面的监管职能。其中规定:国家应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
另外,草案还增加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一些义务。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
参考同期物价指数
草案对基本养老保险作了专章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
草案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的养老金余额可以继承。
领取失业保险金
最长24个月
草案对失业保险作了专章规定,明确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草案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