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送葬途中被烟花炸伤眼致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11:01  安徽市场报

  市场报讯(唐金法 陈文忠) 日前,池州市贵池区法院对一产品责任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供货者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9.4万元,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2月10日,宋某父亲出殡,原告王某作为亲属前往送葬,在出殡途中因烟花低空爆炸,造成原告右眼受伤。经鉴定,原告右眼盲目4级鉴定为八级伤残。另查明,炸伤原告的烟花,系宋某从被告吴某处购买,而吴某又是从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公司购买。而该烟花的生产者早在2005年4月即被责令关闭并被注销。事故发生后,被告销售的烟花被抽样送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原告因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而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销售者销售产品应当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该产品生产者已注销,供货者又不能指出生产者的继受者,被告某烟花爆竹专营销售公司应是本案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被告吴某销售存有缺陷的产品,亦有过错。法院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Powered By Google 感动2008,留下你最想说的话!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08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