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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改革开放30年见证法制变革(十一):阳光下的监督——改革开放三十年检察监督职能的转变(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17:26  山西新闻网
山西新闻网 山西法制报 

  

纪念改革开放30年见证法制变革(十一):阳光下的监督——改革开放三十年检察监督职能的转变(图)

  

纪念改革开放30年见证法制变革(十一):阳光下的监督——改革开放三十年检察监督职能的转变(图)

  

纪念改革开放30年见证法制变革(十一):阳光下的监督——改革开放三十年检察监督职能的转变(图)

  核心提示

  我国的检察制度曾经在“文化大革命”中遭到取消或者合并,后又在1978年3月改革开放中得到恢复重建。30年来,老百姓由不知道何谓检察院,到如今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举报职务犯罪,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完善法律监督,一步步实现了由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转变;实现了由单纯追求法律监督向追求在服务大局中强化法律监督的转变,开辟了一条条公众及内部监督司法的有效渠道。记者就监督这个话题走访了太原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侦查监督和人民监督员这三个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部门。

  峥嵘岁月,铿锵走过。阳光下的监督,令人瞩目。

  扩大职能让老百姓满意

  “1978年太原市检察院恢复重建时,我们控告申诉检察处还只是一个信访科,只有两个人负责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群众来信。那时候,老百姓只知道公安和法院,不知道检察院是干什么的。因为我们这个部门是负责接待群众的窗口部门,所以群众会首先到我们办公室询问。”太原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处长朱小兰向记者介绍。

  朱处长意味深长地回忆道:有一次,一位孕妇在丈夫的陪同下,挺着大肚子推门进来,丈夫一进门就问:“在哪检查?”当时负责接待的检察官莫明其妙地问:“检查什么?”那名丈夫指着妻子说:“快生了,来检查一下。”当检察官忍俊不禁地告诉他说,检察院是政法部门,不是医院时,小两口不好意思地笑出了眼泪。朱处长说,这个故事至今想起来都令人捧腹:“一个新部门建立,要让老百姓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当年除了检查身体还有来要求检查食品的。”

  随着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人们法律意识的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终于知道除了公安和法院,还有一个叫做检察院的监督执法的机构。于是,来检察院上访的人员渐渐多了起来,随之增加了申诉案的办理,工作量急剧增加,1983年控告申诉检察处正式成立,人员增加到了8位。紧接着开始处理“文化大革命”的遗留问题,复查一批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打成“反革命”、“右派”的案件,对“冤假错案”进行审查纠正。8位检察官全身心投入此项工作,从公安和法院调回尘封已久、堆积如山的案卷,查找相关材料进行整理。1986年,一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和平反,这项工作尘埃落定。

  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包括贪污贿赂在内的经济案件曾大量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搞举报中心试点,专门受理举报贪污受贿,侵权渎职,挪用公款等案件。1988年3月,随着深圳市第一个建立了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公开设立举报箱,太原市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又增加了举报投诉职能,成立了举报中心。1995年我国实施《赔偿法》后,该处又成立了赔偿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查监督案件中发生的错误逮捕、错误起诉等环节,对错误羁押的当事人依照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目前,全处15位工作人员,三块牌子一套人马,担负着控告申诉处、举报中心及刑事赔偿办公室三个重要职能,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重罪轻判、刑讯逼供等问题,受理审查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等案件。同时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保证司法机关的廉洁性,确保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始终为人民谋利益。只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控申部门受理接待来访群众1000余人,对上访案件全部进行了受理审查,并给当事人进行了结果反馈。用朱处长的话说:“一切工作围绕和谐,为了让老百姓称心满意。”

  名称变更 注重服务大局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来,侦查监督部门由最早的刑事检察处,更名为审查批捕处,主要职责是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以批准或决定是否逮捕。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审查批捕部门统一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这不是简单的名称变更,而是工作职能的转变,其所担负的工作职能由原来的审查批捕扩展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和审查批捕三项。”太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孙向荣对记者说。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浪潮,我国社会进入新的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为精准地打击犯罪,提高办案效率,从1997年我国《刑诉法》改革之后,检察机关陆续提出由以前的提前介入侦查,规范为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孙处长介绍说,经过30年的探索,现在的侦查监督工作有了更加清淅的思路,不再像过去那样各自为政,粗线条执法,强调下好公、检、法“一盘棋”的执法意识;更加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为避免造成上访案件和不和谐因素,要求侦查监督工作要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做到公平公正,案结事了;监督工作更加细致,更加人性化,更加注重老百姓的感受。审查逮捕工作中,他们持严格掌握逮捕的刑事政策和逮捕的法定标准,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办理;而对于初犯、偶犯、过失犯罪及未成年人犯罪,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适用不批捕措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侦查监督工作的进步体现在它在服务大局,围绕和谐中强化法律监督的执法理念的转变,更适合我国国情。

  今年6月,一份盗窃案的提请逮捕意见书呈在孙处长的案头:太原某大型企业职工侯某盗窃本厂价值1500余元的钢板。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侯某之妻是本厂临时工,而两个孩子正面临一个参加高考,一个参加中考的关键时期,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考虑,孙处长带领办案人员来到该企业,了解发案单位对该案的看法,审慎考虑本案有无逮捕必要。然而,发案单位认为,该嫌疑人的家庭情况虽然较为特殊,但从教育全厂其他职工的角度出发,希望司法机关予以惩戒。后检察机关在对侯某依法做出批捕决定的同时,建议厂方尽可能保证嫌疑人之妻不要下岗。之后,侦查监督处检察官又多方奔走,为侯某之妻争取到一份最低生活保障,并自发为嫌疑人的两个孩子捐款500元,令侯某一家感激万分,看守所里的侯某得知这个消息后,表示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提前回归社会,为家庭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阳光工程 人民当家作主

  2003年秋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10月,我省检察机关参照高检院确定的首批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部署在全省开展了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如今4年过去了,人民监督员是如何开展工作的,监督效果如何,这一制度给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带来了哪些新变化?

  人民监督员孔庆升已经连续两届担负监督员重任,在某大公司担任领导职务的他爽快地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检察机关在办理‘三类案件’过程中,要求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审查签字才能通过。我们会提前两天接到检察机关的通知,然后3人一组听取办案人员汇报。遇有大要案件,检察机关会组织5至7人的人民监督员团队进行监督审查,共同进行评议表决。去年底,太原市小店区就曾有一个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接到举报后开始审查,后在人民监督员的建议呼声下,对犯罪嫌疑人以行贿罪起诉成功。”

  太原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工作人员雷晓武介绍说:“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目的在于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防止检察权的滥用。目前,全市共有87个人民监督员。我们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机关开展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执法检查活动;统一制作了《“五种情形”监督告知卡》,上面写着人民监督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办案人员在办案的相关环节送达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当事人,或送达控告人、举报人。填写后,由办案人员通过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存档备查,然后反馈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带着犯罪嫌疑人的疑虑对案件进行监督,并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纠正意见。在这个过程中,院党组把执法检查作为检验公正执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要求每个业务科室从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法律文书是否齐全等多方面进行自查,并交人民监督员审查。”

  “在行使人民监督员监督权以来,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侦查工作十分细致,法律依据非常充分,到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违反‘五种情形’和对‘三类案件’违规决定的行为。人民监督员在执法者和犯罪嫌疑人之间搭起了一个理解和信任的桥梁。”人民监督员孔庆升由衷地说。

  在一次坐谈会上,太原市检察院检察长赵安灵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这样评价:实行人民监督制度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机制,有利于促进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案件,提高案件质量,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通过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报记者 张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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