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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销售假烟案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3日17:40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本想做服装生意的宋秀军、李秀婷认为贩卖假烟更能挣钱,于是伙同他人做起了假烟生意,“如意算盘”被西宁市公安局和西宁市烟草专卖局识破,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徒刑。

  2007年8月,被告人李秀婷、宋秀军、陈东光三人分两批从陈水奋处低价购进大量各类假烟,在西宁市销售。2007年10月,被告人冶振禄受雇于被告人宋秀军、陈东光,在明知被告人宋秀军、陈东光在西宁市销售假冒香烟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宋秀军介绍租用库房及提供运输运输工具,为其接送假烟,参与销售,案发时,尚未销售的假冒香烟案值345790元。2008年3月,被告人陈东光从广东叫来被告人陈东红,帮助其在西宁市销售假香烟。

  2008年4月25日,西宁市公安局民警在李秀婷、宋秀军的3个住所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香烟2368条;在陈东光两个住所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假香烟1989条,及其暂存于被告人宋秀军库房内假冒香烟200条,共计案值476838元。后西宁市烟草专卖局在西宁机场截获从广州发给被告人李秀婷、宋秀军的各类假冒香烟97条,共计案值861136元。

  经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宋秀军、李秀婷、陈东光、陈东红、冶振禄从外地购入大量假冒香烟在西宁市销售,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查获的假冒香烟尚未销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被告人宋秀军尚未销售的各类假烟2715条,案值872436元,鉴于李秀婷对宋秀军租用的下南关街的房屋并不知情,故认定李秀婷尚未销售的各类假烟1865条,案值525646元;查获被告人陈东光、陈东红尚未销售的各类假烟1989条,案值476838元;被告人冶振禄尚未销售的各类假烟850条,案值345790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陈东红、冶振禄帮助宋秀军、陈东光实施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判决被告人宋秀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0万元;被告人李秀婷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陈东光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陈东红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宋秀军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作者: 拉毛卓玛 秦军平 郭春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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