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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09年1月1日起医保增设慢性丙肝限额补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5日02:43  扬子晚报

  本报讯 下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增设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劳动保障局获悉,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

  据悉,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慢性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参保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经有关专家论证后研究决定,增设丙肝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

  丙肝患者在门诊进行抗病毒治疗时使用干扰素α(含普通和长效干扰素α两类)的费用实行限额补助。

  补助不设起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0%比例支付,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200元,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自付。每月限额费用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患者住院期间不同时享受此项门诊限额补助。(王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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