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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河报》经历的舆论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5日03:34  京华时报

  

我在《大河报》经历的舆论监督

  ■口述人:马云龙

  ■身份:大河报原副总编辑

  在现在不少大学新闻系的讲堂里,把张金柱案作为一个反面例子来讲,认为是新闻干预司法、新闻影响判决,甚至是“新闻杀人”的典型。有些人就此发表评论说中国的新闻自由太大了,大到可以“杀人”了。我作为这个事件的当事人,要为中国新闻辩护。

  当年的情况并不复杂,1997年8月24日晚9点,有一辆车在郑州市的金水大道上从后面撞了两辆自行车,骑车的是一对父子,儿子当场死亡,父亲和两辆自行车被卷在汽车下面。肇事司机在肇事地点稍微减了一下速然后又加快速度转了一个弯逃逸了。结果被后面的一辆军车看到,军车拼命追赶,在肇事汽车跑出1500米的时候军车就横着挡在它前面,把这辆车拦了下来。

  这个事故后来引起全国关注有两个原因,第一是情节确实恶劣;第二是肇事者是郑州市公安局的一个分局长,叫张金柱。那天晚上正好是我的夜班,9点钟的时候有读者打来电话报告这个事故。我就叫记者江华去看看。江华在现场的时候看到一个怪现象,当事故科的交警来了之后到肇事车前一看,对肇事司机敬了个礼,说了句,“哎哟,张局长,是你啊。”然后就拉着这辆事故车直接到事故科的院子里,把大门一关,所有记者不准进去。

  当时我觉得很气愤,如此恶劣的事件,看来肇事者还很有来头,所以当天就把这个消息发出去了。我给江华第二天的任务是查明这个局长是谁,查不清楚别回来。江华去查了一天,最后回来跟我说终于从公安局内部打听到了,此人是一个分局长,叫张金柱。我当天就找到郑州市公安局,我说我们已经知道这是张金柱了,我们就要做第二篇报道,希望在我们第二篇报道的时候郑州市公安局能有一个主动的做法,既能向群众交代也能缓和群众的愤怒。他们说一定尽快研究一下。第二天的消息发的时候就采取得策略一点,标题是这样做的:《肇事人身份已查明,等待有关方面证实》,还没有点出来。这样一登出来确实给公安很大的压力,但同时也给他们一个台阶,让他们采取主动。所以那天晚上,省公安厅的副厅长兼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去找我,说他们已经定了要把张金柱刑事拘留,怕群众不相信,请我作为新闻界的代表到现场监督。第三天的消息发出来了,说已经查明是张金柱,郑州市公安局采取措施对他实行了刑事拘留。

  后来,这个案件就一直进入检察院、进入法院,但到了那年12月12日,宣判的时候让我吃了一惊,判的是死刑。因为整个庭审过程我都听了,他当时依据的法条不是新刑法的交通肇事,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然后逃逸,按新刑法最高是七年徒刑。但当时法庭引用的是新刑法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最高可判死刑。但是故意伤害是需要证据证明张金柱肇事是故意的。张金柱说那天喝酒喝多了,是在高度醉酒、没有神志或者是神志基本不清的情况下肇的事。我记得当时检察官说,开过汽车的人都知道,汽车底下不用说挂了两辆自行车一个活人,就是车底下挂着一根铁丝开车的人也应该觉得声音不对,应该知道。这是一种推理。上午判的死刑,下午我以我和江华的个人名义写了一份紧急内参,认为这个判决证据不足,引用的法律条文不对,这个内参给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乃至省里的各级都发了。我觉得我作为一个新闻人在忠实于新闻职责的同时,还要有一个法治精神,并不希望对他进行死刑判决。第二天新华社河南分社也发了个内参,他那篇内参的题目叫做《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也对这个判决提出了疑问。当地最大的报社和新华社都对这个死刑提出疑义,这使张金柱的死刑推迟了,让张金柱多活了50多天。

  但是过了四年之后,突然在报告文学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报告文学,名叫《第一种危险》,作者在这本书里面提出一个论点,说张金柱案是“新闻杀人”的典型。由于《大河报》等新闻单位对张金柱案的报道,导致法庭误判,判了张金柱的死刑,这是新闻干预、影响法律。这篇东西出来之后在全国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个影响直到现在还没有消除。现在在多数大学的新闻教材里,都认为这事儿是新闻干扰干预法律造成错杀,把“新闻杀人”这个帽子基本给坐实了。当时这个事情出来时我很气愤,我给发表刊物的主编打过一个电话,让他转告作者,我说你可以有自己的观点,你以客观的面目来写张金柱案的时候,你采访了张金柱家里所有人,但是作为当事的另一方,作为主控的新闻这一方,你也不是不认识我马云龙,你为什么没有采访过我呢?这个案件的前前后后包括幕前幕后你知道吗?你说是“新闻杀人”,我说你知不知道第一个反对死刑的人是我?12月12日上午公布的死刑,下午我写的内参,我反对死刑。后来公安厅厅长告诉我,你别试了没用,已经有领导作出批示了,最大的一个批的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有一个批示是“同意。只此一案,下不为例”。你说张金柱是被新闻杀死的吗?怎么能把这个事情扣到中国的新闻界头上?

  直到现在,那种东西还在成为一种主流舆论,认为张金柱案是“新闻杀人”的典型。这个我坚决不承认,这不仅仅是我不承担这个责任的问题,我认为不能给刚刚起步的中国新闻再加上如此的大帽子,大家应该知道这不是事实。(本文出自马云龙先生在复旦大学的演讲,经本人同意,有所删节。)

  (本专题与新浪网合作)本报记者徐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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