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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两卖”怎么判?

  

“一房两卖”怎么判?

  吴志立/绘图

  一起官司引起了强烈不同的看法。许某本来答应将房屋及门面卖给颜某,且收了10多万元定金,之后许某却将房屋和门面卖给了他人,为此,颜某将许某告上了法庭。雨花区人民法院的两名法官因为这起“一房两卖”案在法院内网上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昨日,他们分别和支持者一道把这场争鸣带到了法院的辩论赛上。

  案例:收了定金房子却卖给他人

  去年7月,颜某向许某购买门面和住房,约定总价款为28万元,颜某向许某交纳了12.38万元,许某出具了收定金12.38万元的收条。之后,由于某种原因,许某却将该房屋及门面以33.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颜某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由许某返还购房款12.38万元及支付利息,并按已付房款的一倍赔偿12.38万元。

  正方应承担已付购房款1倍赔偿

  对这一引人关注的焦点案例,昨日辩论赛中正方的意见认为,许某在收取颜某购房款后又将房屋转卖他人,致使颜某无法取得房屋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可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应判决:1.双方解除合同;2.许某返还颜某购房款12.38万元并赔偿12.38万元。

  反方自然人买卖房屋不适用司法解释

  辩论赛中,记者注意到反方也同意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及由许某返还颜某购房款12.38万元,但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应依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即“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由许某赔偿颜某总购房款28万元的20%,即5.6万元。

  声音不诚信者将受惩处

  辩论赛后,记者采访了这两位法官。

  正方代表吴满宏:对自然人“一房两卖”的行为类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法可依,不仅符合法理,而且更能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法律价值。“我觉得,我们的民事审判应通过具体个案的处理,向社会昭示民事活动应诚信而为,不诚信者必受惩处,诚信者应得保护,引导社会公众避恶向善。一言以蔽之,即我们经常提到的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反方代表赵磊:普通“一房两卖”是典型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论是依传统的民法原理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有关当事人都应一视同仁。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只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当事人而言都应当是公平的。“守约者利益不受损,违约者不得利”,这就是立法、执法的一项原则。

  法院此案很有现实针对性

  记者了解到,此案审理时由于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均确认12.38万元为定金,法院最终采纳了反方的观点,即依照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由许某赔偿颜某总购房款28万元的20%,即5.6万元。

  雨花区法院院长刘建军表示,此次辩论赛是雨花法院第十一届审判理论研讨年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选择这起案例来进行辩论,是因为这种“一房两卖”的行为目前有愈来愈多的趋势,此案例无论是对法院的实际工作还是对社会都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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