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陈莉 通讯员冯浩报道 日前,宝安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朱小姐的投诉称,前段时间,她从深圳飞往上海,谁知抵达时,发现托运的背包中有1000元现金竟然不翼而飞。于是,朱小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其1000元的经济损失,但航空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责任,拒绝给予赔偿。
据朱小姐回忆,她于11月2日从深圳乘飞机返回上海,当时携带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要求托运,由于笔记本电脑里的锂电池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不能托运,于是朱小姐将锂电池取出,放入随身携带的双肩背包,背包中另装有1000元现金。
由于太过疲惫,朱小姐一时迷糊,将装有锂电池和1000元现金的双肩背包随行李一起办了托运。巧合的是,由于机场工作人员的失误,锂电池竟然通过了安检,双肩背包顺利托运了。等抵达上海时,朱小姐发现背包中的1000元现金不翼而飞。朱小姐联系到机场方面及航空公司,航空公司表示他们的工作有失误,但并未对朱小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朱小姐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认为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能托运的东西被托运了,并对其造成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希望消委会介入调解,让航空公司赔偿其损失。
宝安区消委会工作人联系到航空公司。对此,航空公司方面答复,旅客的贵重物品不能托运的提示已经在机场以警示牌、滚动字幕宣传、广播等形式进行了有效的提醒,至于机场安检部门的失误无法由他们来负责,无法赔偿。投诉前,朱小姐又在上海公安局报案,上海方又转给深圳机场公安局,但至今无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