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韩景玮通讯员金研
核心提示
警察办案时,与女当事人发生性关系。女当事人自称遭到强奸,事后警察被辞退。但郑州警方认为警察只是违纪,不构成强奸,没有追究当事警察的刑事责任,女当事人为此上访控告了两年多。
是民警强奸属实,还是遭诬陷?此事被国内多家网站公布后,引起很多人的关注。2008年5月,公安部领导督办批示,要求复查此案。
昨天,记者从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最终认定,两控诉警察的当事人涉嫌诬告罪,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犯罪嫌疑人苏士魏、翁睫有期徒刑各两年。目前,二人已提起上诉。
举报两年惊动国家公安部
翁睫今年41岁,出生于山东临清市,是郑州一幼儿园教师。根据翁睫反映的情况称,2005年11月的一个晚上,在一起办公室打砸纠纷事件中,她在现场,而且手指被咬破,去医院缝了针。某派出所警察李某某(时年22岁)是处理此案的民警之一。
2005年11月17日上午,翁找李某某询问情况,李某某不在。下午,李某某打电话让翁过去,但地点不在派出所,而是在李某某哥哥租住的一个出租房内。翁睫说,一进出租房,她便遭到了强奸。
事后,翁的一个朋友向省公安厅督察总队报案。郑州市公安局将李某某拘留一个月后,并将其辞退。警方调查后认为,是翁睫引诱李某某后,导致李和其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构不成强奸罪。但由于李某某违纪,所以要被辞退。“我引诱他怎么是去了他的房子”,翁睫对此调查结果不满,2006年开始,翁睫走上投诉路。投诉无果,翁的朋友苏士魏将此事发在网上,发出的帖子称:一伙自称黑社会的人把苏士魏的办公室砸毁,然后就陈述李某某与翁睫之间的事情。
2008年5月,公安部领导批示复查此案。此事在2008年6月19日被媒体披露后,在网上迅速传播。
一波三折两举报人被批捕
是民警强奸,还是遭到诬陷?2008年6月29日,苏士魏、翁睫被警方刑拘,罪名是诬告陷害罪;同年7月29日,二人被批准逮捕。公诉部门于2008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经合议不公开审理此案。此后经省高院批准延期审理,现此案审理终结。
根据苏士魏、翁睫在警方的最新供述,2005年11月17日中午,苏士魏与翁睫一起吃饭时,翁接到李某某的电话,约翁下午在一宾馆门口见面谈案件进展结果。苏对翁说,要真是不去派出所就要留点证据(意思是如果和对方发生性关系,可以在现场留个东西以证明)。随后,苏打电话到省公安厅报案:称某派出所民警以报案为由约女当事人在宾馆见面,怕发生强奸。随后,督察民警与苏取得联系。十几分钟后,督察人员赶到,把翁接到派出所,指认了李某某。
据翁睫后来供述,事实上,是其自愿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但因为苏报案报的是强奸,所以就控告李某某强奸。
而二人之所以诬陷李某某强奸,是由于李某某在处理翁睫和苏士魏办公室被砸、被打一事不公,想通过此事报复。
2006年2月份,苏士魏写了控告李某某强奸翁睫的文章,发布在商都网,全国好多网站转载,另外还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打电话、写过信,控告李某某强奸一事。致使李某某被刑拘,后经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撤销李某某涉嫌强奸的案件。
公诉部门认为:被告人苏士魏、翁睫的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对此,被告人苏士魏、翁睫均辩称,其没有诬告陷害。被告人苏士魏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士魏犯诬告陷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苏士魏无罪;另外,被告人苏士魏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
法院一审二人各判两年刑
此案经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苏士魏因认为民警李某某,在处理2005年11月的一个晚上其办公室被砸、其被打一事不公正,便想让李某某受到刑事追究,后与被告人翁睫预谋,指使翁睫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再向公安机关控告李某某强奸。之后,他还在网上发布信息,诬告陷害李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士魏、翁睫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
关于被告人苏士魏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苏士魏在侦查机关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经查,新郑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体表检查表、视听资料证实,被告人苏士魏在出所及入所时查无外伤,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无被殴打、体罚情况,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苏士魏的供述是合法取得,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法院遂依照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苏士魏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翁睫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判决后,二人均提出了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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