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水讯(记者王兰芳)天水市秦州区一公职人员马某以单位需要接待等理由,骗得他人5万余元的香烟和字画。秦州区人民法院近日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据指控,2007年4月21日至2008年4月9日期间,马某以所在单位接待需要香烟为由,先后12次在天水市内一些熟识的超市和酒店骗得软“中华”、“芙蓉王”、“黑兰州”等品牌的香烟188条,价值39075元,销赃得款2.5万余元全部用于挥霍。2008年3月24日至26日,马某又以单位需要字画为由,骗得张某字画22幅,并将其中18幅以1.4万元卖给经营字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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