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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2月02日17:57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2月2日消息(记者孙莹) 中国保监会今天(2日)发通知给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从3月15日开始,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的储蓄柜台销售此类保险。

  投资连接保险简称投连险,很多储户到银行存款时都被推销过这类人身保险产品,它最大的特点是有投资功能,从3月15日开始,此类保险不得在银行储蓄柜台销售,而被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同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保险学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认为这将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王绪瑾:“防止有些被保险人把投连险误认为投连就是投资,投资必有盈利,同时也容易同银行的存款混淆起来。使被保险人得到经济保障,使他投资相对来说风险得到控制。”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王绪瑾教授认为这有利于控制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

  王绪瑾:“因为这种险种他同资本市场联系是很密切的,很大程度是直接联系,所以当资本市场好的时候,投连险是比较火暴的,当资本市场不好的时候,投资的盈利是很有限的,他必须控制这个风险,也是为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监会特别强调应加强对农村地区销售投连险的管理以及监管。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同时要求投连险销售人员至少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获得销售资格证书;销售前接受至少40小时的专项培训。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出通知是基于最近保监会在监管中发现投连险销售中出现新的情况,并对容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原因进行认真总结后作出的。一是投连险设计原理比较复杂,是一种偏重投资理财的保险产品,一方面对销售人员的技能有较高要求,另一方面对购买客户的持续交费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也有相应要求;二是银行普通储蓄柜台的柜员与客户交流时间短,容易产生误导;三是投连险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在销售过程中如果不区分客户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容易导致纠纷和投诉。针对这些新情况和容易产生误导的原因,发出了《通知》。《通知》的目的是加强投连险的销售管理,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连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消除误导可能产生的根源,减少纠纷投诉,保护消费者利益。

  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推进保险销售人员分级分类考试,进一步完善寿险产品销售资格考试制度,总结完善风险测评制度,研究完善销售行为管理,为下一步修订《投资连结保险管理办法》打好基础,以形成统一完整的投连险销售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中国保监会要求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寿险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险公司:

  为加强风险防范,完善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对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的管理工作,确保通过合格的销售人员,经由合适的销售渠道,将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给具有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人群。

  二、保险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和理财柜销售,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销售投资连结保险。

  三、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必须拥有资格证书,且应至少拥有1年寿险销售经验,并无不良记录。

  四、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应接受不少于40个小时的专项培训。保险公司应将相关培训材料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五、保险公司在银行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其新单趸交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3万元。

  六、保险公司应建立风险测评制度。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需与客户共同完成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果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保险公司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地区(即县及县以下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制定明确的发展规划、销售管理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当地保监局备案,对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八、各保监局应加强对保险公司在农村地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监管手段和措施,以防范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行为的发生。

  九、保险公司应加强对银行等兼业代理机构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管理,至少每半年对代理机构的销售合规性进行一次检查评估。

  十、本通知适用于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5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公司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并于2009年3月1日前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我会,同时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将自查自纠报告报送当地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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