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日前提出建议:国庆60周年之际,特赦一批确有悔改表现的普通刑犯。据悉,我国1959年至1975年共实行过7次特赦,仅1959年的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犯。
专家建议
“60周年特赦”时机合适
“随州特大杀人案凶犯熊振林上诉,谋求获得‘国庆60周年大赦’”,引发舆论对我国赦免制度的关注。
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著名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高铭暄昨日建议:中央在国庆60年之际实行特赦。
高铭暄指出,利用60周年大庆的机会展示国家成就、进行阅兵都是必要的,此外,对已经改恶从善、有良好表现的服刑人员,依据一定条件提前释放或者减刑,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彰显国家恩德。他强调,这也是一些法律学者正在酝酿的意见。
法律依据
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
高铭暄指出,特赦制度本为宪法所规定,与打击犯罪并不相悖。此次建议并非针对“熊振林案件”而言。
高铭暄表示,我国赦免制度由宪法规定,决定权限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国家主席签署特赦令。
据悉,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特赦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在中国法律中,只有特赦而没有大赦。
适应对象
没有悔改表现决不能放
针对“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观点,高铭暄认为,赦免和打击犯罪是两手。对严重犯罪分子“该打击要打击、该判重刑要判重刑”。就像有重病就得进医院,该判的罪犯就应该进监狱;如果病人痊愈,符合出院条件的就要出院。
他指出,特赦可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并不是无限宽和,不分青红皂白一概赦免。“没有悔改表现,没有改恶从善表现,对社会危险性还很大的,决不能放出去”。
历史沿革
新中国曾有七次特赦
中国宪法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
从1959年到197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历次宪法先后作出过7次特赦决定。第1次是1959年,特赦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第2~6次,特赦经过一定时期的改造、确实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第7次是1975年,特赦释放全部在押战争罪犯。
高铭暄指出,特赦对象包括普通刑事犯罪的只有第一次,到现在已有50年;最后一次特赦距现在也已30多年。
特赦并非年年要做,今年是比较合适的时机,以往也都是在国庆阶段。“让宪法有些制度不至于空悬在那里,这也是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 据《羊城晚报》
舆情调查
昨日,腾讯网就“你是否赞同国庆60年实行特赦?”进行在线调查,6小时内有近2万名网友投票,近八成持反对意见。
反对者认为:现在犯罪形势严峻不宜特赦,对待重犯应保持原有判决,不能宽和对待放虎归山。
相关链接
中共中央1959年特赦罪犯的建议
(节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特赦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
党和人民政府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罪犯实行的惩办和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和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已经获得伟大的成绩。在押各种罪犯中的多数已经得到不同程度的改造,有不少人确实已经改恶从善。根据这种情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认为,在庆祝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十周年的时候,对于一批确实已经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宣布实行特赦是适宜的。采取这个措施,将更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这些罪犯和其他在押罪犯的继续改造,都有重大的教育作用。这将使他们感到在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改恶从善,都有自己的前途。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
毛泽东一九五九年九月十四日
据《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