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马先生看到电视购物广告后订购了一部手机,收到货时,他发现与电视广告中宣传的不符。马先生向消协投诉,要求获得赔偿。
贵德县拉西瓦镇新村村民马先生通过电话,在北京电视购物中心订购了一部价值1600元的三星手机。几天后,马先生到拉西瓦邮政营业厅付款后打开包裹一看,邮寄过来的是一部价格400元左右的手机,并不是广告中所称的三星手机。马先生立即与北京电视购物中心营业部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但购物中心不予解决。贵德县消委会接到马先生的投诉后,立即与贵德县邮政局负责人联系,请求暂停汇款。并多次与北京电视购物中心营业部联系,并说明有关法律规定。最终,营业部同意全额退款,并负责支付手机退回公司的邮资。
海南藏族自治州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袁玉娥说,在这起案件中,电视中宣传的手机外包装、标签和实际邮购到消费者手中的手机明显不符,显然是经营者将劣质手机邮售给消费者。按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但电视直销商家由于一般都是在异地做广告经营,所以此类投诉解决起来难度较大。(作者:张雅琴)
消费提醒:目前电视购物节目中普遍存在夸张虚构,甚至故意造假宣传的倾向。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使用中,出现问题需要维修或对所购商品不满意想要退货,是非常困难的。因此,消费者最好先摸清产品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否购买,遇到问题及时向消协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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